星期一, 1月 14, 2008

父債子償

老醫生今天跟我們分享了一則新聞。話說美國近日有一宗有關醫療事務的栽決,上訴人的父親於五十年前患上癌症,以病人私隱為由,拒絕向家人透露,其外科主治醫生亦尊重病人決定,沒有向其家屬透露他患上癌症的事實。後來患者長辭,其兒子亦不幸患上同類的癌症。不知何解,兒子發現父親當年患癌之事,於是上告法院,控告當年的主治醫生沒有透露其父親的病情,以致他延誤就醫。不過,當年的主治醫生亦早已與世長辭,所以上訴人改為控告該醫生之兒子。令人匪夷所思的是,法院判上訴人得席,被告人需要向上訴人作出賠償。

大多數追求人權的香港人士,都以美國為榜樣,爭取香港人具有相等的人權。然而,父債子償,到底是建基於何等法則之上?所謂民主,是每個人都具有相同的權利。但是不是每個人都被同等的對待?至少,在這宗案件之中,就已經明顯有別。事實上,個人的權益在不同的情況上都會有互相衝突的情況發生。

香港的醫院管理局亦有相同的保障病人私隱的指引,讓各員工跟隨。更有病人權益的人士為病者及家屬爭取最大的病人權益(當然,既是病人權益中心,他們只會問你有幾多益處,而不會宣揚病人及家屬要盡的義務)。試想想,若有人患上愛滋病,要是他拒絕向其伴侶透露,而繼續保持與其伴侶有性接觸。他朝一日,其伴侶亦患上這不治之症,大概可考慮引用這西方案例,向醫管局進行索償。不過,控訴還是得趁早。要是這成為一個潮流,儘管有政府捧腰,醫管局恐怕亦難逃破產的厄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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